![]()
性罪行改革討論了20年,政府今年內會將修例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沿用70多年的法例怎樣改受廣泛討論。有被性侵的當事人走出來,訴說經歷及表達修例意見。修例其中一個關注點是日後女性可被控強姦,男性可成為受害人。有曾被性侵犯的男人直言原先條例太落後,任何改變都歡迎,但最重要是社會觀念轉變。風雨蘭認同要改革,但認為「強姦」帶有女性受害意思,應該改名。
男被侵犯誰會信?「男性」成不報案原因
性罪行修例建議推出後,願意出來講述經歷的當事人,不再以X或黑影,有人願意公開露面接受訪問和召開記者會,表達看法,更希望引發社會關注改革內容及提出意見。野花(化名)是其中一個行出來的過來人。他稱十年前曾被女性熟人性侵。他憶述事發當晚,在朋友聚會後向對方要求借宿,當他獨自在房間休息時,被人侵犯。他指出,由於認識對方,沒想過對方會這樣做。他形容當時恐懼蓋過理性,身體僵硬,根本不知如何反應。
事後他曾向數名同學暗示是次遭遇,他們幾乎一面倒質疑,或以玩笑帶過。他認為這些反應進一步放大了「性暴力受害人」與「男性」兩種身分疊加的痛苦。加上社會一直盛行「男性根本沒有可能被性侵」或「如果男方不願意,應該有本事反抗」的訊息,他因而意識到無法從身邊人獲得支持。對於報案,他更卻步。他解釋由於強姦罪目前只適用於男性對女性,加害者往往只能以較輕的「猥褻侵犯」罪名處理,又認為若要上庭,受害人沒有自己的法律代表,被告有辯護律師,往往會用尖銳甚至攻擊的手法提問,過程容易造成二次傷害,因而最終選擇不報案。


野花:修例是好事 惟執行與觀念仍大落差
對於政府提出的性罪行修例建議,野花表示:「因為舊法例真係太落後,所以任何改進我都歡迎。」,他認為將強姦罪擴展至所有性別、訂立同意的法定意義,都是關鍵進步。不過,他直言文化和態度上的介入同樣重要。因為法例始終是人去執行,若執行的人仍然有誤解,一條改好了的法例未必用得出好結果。「如果執法同司法人員仍然帶住舊有觀念去處理個案,淨係改法例文字係唔夠嘅。文化同態度上嘅介入,尤其係對警察、檢察官、法官,需要再大力好多。」
他坦言自己並不把希望完全寄託在法律懲罰上。他解釋即使對方被定罪監禁,對他需要的心理修補幫助仍然有限。
風雨蘭署任中心經理任真同樣認為司法人員的教育十分重要,她指最大的問題是警方有沒有足夠培訓和支援,令前線明白新法例。她舉例若男性是受害人,已經是打破社會定形。她說:「當男性受害人報案時,會唔會遭到無視,甚至取笑?」她建議可以參考其他地方設專門處理這類罪案的警務人員,減少對受害人的創傷。
風雨蘭:保留「強姦」一詞不夠中立
風雨蘭對改革方向表示肯定,但對政府決定保留「強姦」一詞感到遺憾。任真指出,雖然修例後男性可以是受害人,但強姦會令人聯想到「男性加害、女性受害」。「受害人必須係積極地反抗、入邊有好多暴力,而且個『姦』字都好有意味住係對女性嘅一啲傷害。」因此,她建議改用較中性的「插入式性侵犯」等用語,有助文化跟上法例。

對於性別中立的執行,大律師王立欣則認為最大障礙是社會風氣。她指出,男性若因羞恥而不報案,法例自然無法執行,因此修例要伴隨教育,讓公眾知道法例已更新,被侵犯的人也可以尋求協助。

性「同意」訂立法定定義 大律師認同
香港現行性罪行法例主要根據1956年代英格蘭法例,沿用超過70年。政府今年提出具體修例建議。除了擴大強姦罪範圍至所有性別;社會上另一個較多討論是為「同意」訂立法定定義,現時強姦罪及其他性罪行,沒有就「同意」作清晰定義,如受害人無明確表達意願或沒有反抗,即假定為「同意」性行為,被告難以入罪,亦令受害人對司法程序卻步。
修例後「同意」包括有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以及自由地和自願地對性行為給予同意,並列出推定不同意的情況;被告辯護門檻由「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改為「合理相信」,並要求考慮被告有否採取步驟確認對方同意。
王立欣認為是次修例很「廣泛」。現時對「同意」的定義來自普通法內的案例,因此控辯雙方律師以及法官,在判刑時需要翻查過往案例,查看以往如何定義同意。但問題在於,部分相類似案件中有時可被定性為「同意」,有時又不能。因此是次修例或許可以將過往重點歸類,訂立較為清晰定義。「即係唔需要就『同意』個法律定義究竟係乜嘢而花太多時間去爭論,可以將個焦點擺件事情本身,即係一啲事實究竟真係發生過。」

風雨蘭:「合理相信」仍成脫罪工具
風雨蘭就認為,以往很多性罪行案件用「錯誤但真誠相信」作為辯解理由,律師盤問會圍繞受害人「你當時做咗啲乜嘢令到我當事人誤會你同意」,任真舉一些例子,「你係咪著咗短裙?你係咪同佢上咗屋企?你係咪有飲酒?甚至你係咪曾經傳送過一個表情符號俾對方?」即使事主已經盡力回答所有問題,最後因為被告「錯誤但真誠相信」而不被定罪。風雨蘭認為將「真誠相信」改為「合理相信」,「聽落係進步」,不過認為若條文未能進一步收窄,很大程度由被告主觀角度出發,這個辯護理由仍有被濫用的空間。

王立欣則認為,諮詢文件加入「合理」框架已將「錯誤但真誠相信」的範圍收窄。她指在常理上這件事絕對是錯誤和不合理的,但在法律上,法庭未必可以因為不合理而推斷被告說謊。「而家加咗『合理』呢個框架,就會將呢個辯護收窄咗。」如果完全取消這個辯護理由,可能導致不能平衡被告人與受害人的權益,因為人與人之間溝通多變,「錯誤但真誠相信」是日常會發生的情況,法例不可能寫盡所有情況,最好的做法是交回法庭與陪審團判斷。
野花就覺得很難說今次修例「完全足夠」。他亦不知道完美法例是怎樣,但認為今次列出一些不可以當「同意」的情況。即使未做到完美,但起碼走在正確方向的道路上。
性罪行修例建議今年內會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是明年完成立法。
指導老師:林穎茵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新報人(SPY)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大學生實驗報紙,以實踐新聞自由為原則;體現不趨附商業利益,不附從政治功利,只為專業學習的存在價值。
海岸公園三十周年 漁護署植珊瑚慶祝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