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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468」新政策「好心做壞事」? 兼職員工:原意好但無法保障自己

「468」勞工新例實施後,網上各平台很快出現不少聲討聲音,許多兼職員工控訴這項政策未能帶來預期保障,反而令他們收入減少,時間彈性也大受影響。 

新例在2026年1月18日實施,雖然政府原意是透過放寬工時計算方式,增加兼職員工享有法定福利的機會,讓更多打工仔受惠,但部分受訪兼職員工普遍認為,政策原意良好,惟執行落差大,僱主為避開福利責任而嚴格限制工時在67小時以下,反而令收入減少、彈性工作安排受損,未能真正達到保障效果。 

會所兼職因超68小時被迫簽自願離職表 停工6個月 

 杜先生(化名) 在會所擔任兼職約一年半,原本可自由報更,新規定實施首個月,他與另一名同事因工時超過68小時,被老闆要求簽自願離職表格,並停工6個月。

杜先生表示,新規定實施首個月,老闆親自叫他進辦公室簽署自願離職表格,並要求他停工 六個月,沒有任何解釋,「我都係返多咗小小,就叫我簽咗張辭職表,你停1個星期都算啦,做咩要停6個月?點解要咁?」他估計是因為自己與另一名同事工時超過68小時;他憶述,公司突然取消下半個月班次,他當時有另一份低薪工作可勉強撐住,但另一名只靠這份兼職的同事一時間難以找到新工作。

杜先生因工時超過68小時,被迫簽自願離職表並停工6個月,這讓他感到非常愕然。(練卓翹攝)

面對這類因工時超標而被要求簽署自願離職表,劉詠彤律師指出,公司做法並沒任何問題;她表示,由於僱傭關係屬於自願性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權單方面終止合約,毋需給予任何理由,只要賠償足夠便屬合法。她進一步指出,問題關鍵在於僱員選擇了簽署,「文件講到明係自願離職,咁僱主邀請僱員簽署,僱員係可以選擇唔簽。」 

劉詠彤表示,書面文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而書面證據的可信度永遠高於口頭說法,倘若僱員不同意僱主的做法,或認為僱主單方面更改了僱傭合約條款,就應立即拒絕簽署,並及時咨詢工會,捍衛自身權益。 

劉詠彤指出若僱員在自願簽署文件後表示心有不甘的做法具矛盾性,大家應該要為自己簽署的文件負責任。(張弘攝)

服裝店兼職學生工時受限 收入減半

另一位受訪者阿盈(化名)在某服裝店擔任兼職約一年半,她表示在418規定時期,公司並沒有限制每月工時上限,「 只不過係要求我哋唔可以連續三個星期返超過 18個鐘。如果我返超過 18個鐘佢會喺下星期cut(削減)我地更。」她每月平均工作約70小時,收入高峰時可達8000至 9000元。 

新規定實施後,公司限制每月工時需在68小時以下,工時及收入明顯減少;阿盈表示,對比高峰期收入減半;一般每月減少約2000元。她表示,這份兼職主要用來儲蓄,「但儲蓄金額大幅減少,需要多工作幾個月才能賺回來」 。公司也允許部分兼職員工每月上班時數超過68小時,多為經驗較豐富、年資較長者,但這些同事卻需要每隔三個月須簽署一次新合約,也不能享受有薪假日福利。 

新政策實施後,公司限制兼職員工每星期總工時在16小時內,即每月最高工時只能達至64小時。(受訪者提供)

阿盈認為,僱主避開福利門檻是為了合理控制成本,但卻偏離了政策保障兼職彈性的原意;她未計劃離職,但考慮尋找多份兼職補充收入。她說:「學生希望多賺一些,又要兼顧學業,時間彈性非常重要,現在工時受限,安排時間變得困難。」 

阿盈在「468」時期的每月總工時與收入,僅為「418」時期的一半。(數據由受訪者提供)

針對僱主在新政策生效期間大幅削減員工工時,導致員工收入明顯減少,是否構成「不合理改變僱傭條例」?曾參與撰寫香港僱傭法手冊的司徒肇基律師表示,關鍵在於合約內容,「如果合約沒列明僱主必須給員工多少工時,公司只是少給了工時,僱主並冇改變任何條款,因為都是同一份合同。」他強調此類情況在法律上,僱主並未違反合約,只是員工因工時減少而導致收入下降。 

司徒肇基補充,這類情況正反映了立法原意與現實執行之間的落差;他指出,立法的初衷本是希望讓更多兼職員工能享有福利,並吸引更多人投入兼職工作,然而僱主為降低成本,自然會想辦法「避開」。 

勞工處強調,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僱用員工用的是非連續合約;僱員如懷疑違規,可向勞工處查詢。   

司徒肇基帶出若僱員受僱傭條例保障,聘用該僱員的成本會提升。(練卓翹 攝)

合約隨政策改   收入不復「418」 

 被「468」政策影響的還有大學生黃小姐,她在藥妝店任兼職;她指出,即使現在兼職的時薪比以前高,但因工時減少和福利受限,整體收入反而比以前少,「我覺得保障唔到我,我都係呢個制度下嘅『受害者』」。 

黃小姐現在每星期僅返9小時,月入由以往最高7千多元,跌至僅3、4千元。為應付日常生活開支,未來自己要多找一份兼職。(張弘攝)

兩位律師指出若公司明確告知員工每月上班時數不能達到福利門檻的情況,在法律上並無違規;至於新政策是否保障僱員,劉詠彤認為這是「法律和道德的平衡」問題,「法律永遠都有漏洞」。

她更指出,勞資關係是平等的,如果僱員不同意公司限制工時的做法,可以選擇離開,轉到另一間公司;若僱員選擇留下來,就必須自己承擔選擇帶來的後果。  

劉詠彤強調若僱主只是在法律容許的範圍來操作,很難指責其違法。(張弘攝)

 僱主單方面大減工時或迫員工離職屬更改僱傭條件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副主席譚金蓮指出,上述個案並不罕見;她表示,在新法例生效前後,工會至今接獲約20宗相關查詢及求助,個案遍及超市推廣員、飲食業、客戶服務員,甚至政府部門。  

譚金蓮指出,有些公司為了規避政策,刻意將每位兼職員工的每月總工時限制在60多小時,以免「太貼條線」。「佢哋純粹計數嘅話,就會出現『斬腳趾避沙蟲』嘅情況,實際上好多隱形成本,佢哋係冇留意到。」   

譚金蓮認為,僱主在取捨僱員福利時,應考慮培訓成本、新僱員工作質量等「隱形成本」。(張弘 攝)

她指出,新政策的爭議核心在於政府就僱員福利「劃了一條線」,「如果工時上真係唔符合現時468規定,的確係唔能夠享有僱員福利」;她表示,修訂政策的弊處在於每劃下一條線,無論如何都會有線下的人。她認為政府應加強向企業解說,讓它們明白「減工時限福利」所帶來的「隱形成本」。

譚金蓮認為勞工處可藉此加強針對性的教育或宣傳,而政府則需要跟進處理相關個案。若發現僱主違規,便要加強教育及依法處理。(張弘 攝)

譚金蓮也指出,若僱主單方面大幅削減工時或迫使員工離職,就屬更改僱傭條件,員工可向勞工處申請調解。她提醒,無論是否有書面合約,員工都應主動保留 排更訊息、更表截圖、工作照片等證據,以證明過往穩定的工時制及新規定後的劇變。 

 

指導老師:陳景祥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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