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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立場案|法官:被告不是因履行新聞報道工作而被定罪

法官郭偉健在14頁判詞中指鍾沛權口供稱《立場》沒有政治主張是謊言,從3篇社論和實體刊物《立誌》分析,認為《立場》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他指如果新聞工作者意圖是有事實基礎,即使批評是猛烈和尖銳亦不會干犯煽動罪,只有那些意圖的人「打擦邊球」、他們從言論或文章的內容是否可以「偷雞」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

法官指出,被告不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報道責任而被定罪,又認為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 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基於《立場》有着約160萬名的跟隨者,煽動文章造成的傷害必然是相當嚴重。

郭官認為鍾沛權所干犯嚴重罪行,涉案11篇文章大部分於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時候發布,監禁屬於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又指煽動罪的最高刑期為兩年,與罪行嚴重性完全不相稱。

法官又指《立場》兩名自稱中大校友的專訪在接獲警方投訴信後,雖然在文章開端與結尾加上附註,但仍繼續發佈文章,視警方投訴為無物,增加對警方的藐視。

官指鍾沛權將部份文章下架,目的只是降低被執法機關對他及《立場》進行執法的風險,而非主動放棄犯罪。

法官接納辯方求情指案件經歷長時間對被告構成壓力,惟案件已因英國樞密院新案例押後裁決至四月,而當時《監獄條例》已修訂,進一步押後並未有對被告構成不利。郭官續指,被告只要能說服懲教署長相信他不會再干犯同類型罪行,便有機會獲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詞提到鍾沛權的量刑起點為23個月監禁,但鑑於審訊時長為他帶來壓力,獲減刑兩個月,被判囚21個月。

法官考慮到林紹桐在擔任署任總編輯後才加入串謀,參與時間只有兩個月,發布的煽動文章亦只有一篇,故以1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扣除早前還押日數,本來仍需囚禁21日,惟考慮到其健康狀況欠佳,獲減刑至當庭釋放。

指導老師:林穎茵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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