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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判詞指本案「罪行重大」判刑不應少於10年 法官:黎智英是幕後主腦和推動者

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重判20年,判詞提到法庭界定案件是否屬於《國安法》罪行重大時,考慮了10項因素,包括社會氣氛、人數、時間長短等,考慮證據後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判刑不應少於10年。又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至於從犯證人就不屬於「超級告密者」級別。

判詞又提到考慮過受抨擊文章以實體版及網上台發布,還有文章的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法庭經評估後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的級別。

法官又認為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而且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

法官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不過法庭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對其量刑作出扣減。因此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刑期扣減一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各扣減一年,判囚20年。

被控公司分別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共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另外,對於5名從犯證人李宇軒、陳梓華、張劍虹、陳沛敏和楊清奇,法官認為他們不屬於「超級告密者」的類別,但就根據《國安法》第33條適用於減刑,所以量刑起點較低。

法官表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蘋果日報》前副社長陳沛敏因有定期做慈善以及在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工作中作出貢獻,所以認為是具有正面良好的品格,加上其他求情因素,總刑期分別扣減8年3個月和8年,總刑期為6年9個月和7年。前英文版主筆楊清奇協助控方及法庭考慮家庭狀況,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總刑期為7年3個月。另外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由於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因此只能獲認罪而減三分之一的刑期,故三人都分別被判囚10年,又稱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對於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被定罪非常關鍵,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後,判囚6年3個月。成員李宇軒與執法部分充分合作,提供詳盡和重要的證供,故判囚7年3個月。

《蘋果日報》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沒有作供和協助控方,但因及時認罪獲慣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各刑期獲減至10年。

被控公司分別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指導老師:林穎茵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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