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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及判刑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披露廉署,就「公職人員失當罪」調查時任元朗警游乃強,被控「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原被裁定罪成被判監,林卓廷不服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今(1日)終院五名法官以三比二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林卓廷恢復原審罪名及判囚4個月。的媽媽到庭聽裁決,沒回應記者提問就離開。 

林卓廷開庭前向公眾揮手(林卓廷Facebook圖片)

林卓廷在20192020年,多次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 

終院判詞中提到,三位法官包括李義、張舉能及歐頌律均認為,披露無需提及該調查乃關於《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第II部所訂罪行,只需披露一項調查進行已犯禁,他們認為此詮釋能更好地反映立法原意,維護廉署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以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不過兩位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不同意此詮釋認為條文只適用披露於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但不包括一般的廉署調查。 

林卓廷母親於裁決後急步離開,沒有回答傳媒問題(吳懿洛攝)

林原於2022年被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後高等法院於2023年宣判林上訴得直撤銷罪名。其後律政司不服進行上訴,今日終院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FACC8/2024 

 

指導老師:林穎茵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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