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披露廉署,就「公職人員失當罪」調查時任元朗警司游乃強,被控「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原被裁定罪成被判監,林卓廷不服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今(1日)終院五名法官以三比二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林卓廷恢復原審罪名及判囚4個月。他的媽媽到庭聽裁決,沒有回應記者提問就離開。

林卓廷在2019至2020年,多次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
終院判詞中提到,三位法官包括李義、張舉能及歐頌律均認為,披露無需提及該調查乃關於《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第II部所訂罪行,只需披露一項調查進行已犯禁,他們認為此詮釋能更好地反映立法原意,維護廉署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以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不過兩位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不同意此詮釋, 認為條文只適用披露於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但不包括一般的廉署調查。

林原於2022年被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後高等法院於2023年宣判林上訴得直,撤銷罪名。其後律政司不服進行上訴,今日終院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FACC8/2024
指導老師:林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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