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今午裁決,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均罪名成立,將於周四判刑。
歷時15日審訊,《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裁決。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即國安法生效首日,在灣仔一帶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周四早上10時求情及判刑。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在庭上讀出簡短判詞,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旗幟,足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唐英傑本身亦知道口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即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他是有意圖宣揚口號的含義,以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判詞又指,唐英傑駕駛電單車衝過警方防線,衝向警員,行為挑戰警方,而警方則是象徵香港的法治和秩序。他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眾的安全,損害社會治安,以恐嚇公眾來達到政治目的。
根據《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判囚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則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控方亦申請充公被告駕駛的電單車。
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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